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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合规义务全景解读

蔡鹏 等 中伦视界
2024-08-26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颁布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强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通过社会、学校、家庭各个核心主体角度,全面解读它们在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安全的网络环境中需要履行的各种主要义务。

作者丨蔡鹏 肖莆羚令 王梦迪 高维钊


引言



2023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该《条例》立法进程历时两年多,经历两轮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培养、网络信息内容的规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以及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防治等方面作出了细致、全面的规定。


我们将以图文形式对该《条例》项下不同主体的合规义务作出全景梳理,以期能从实践角度,就未成年人的保护贡献我们的专业解读。


一、社会视角——为未成年人创建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以及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是重要的社会参与方。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条例》针对不同社会主体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并对不同行业和规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条例》中特别值得相关企业注意的是:


* 在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方面,《条例》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未成年人模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此前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针对未成年人模式的建设提出了指导性的监管意见,我们理解,国家网信办后续发布的相关未成年人模式建设的指南或意见将成为相关主体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的重要依据。


* 在网络欺凌信息识别监测方面,《条例》强调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通过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来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这是首次在法律法规层面,要求相关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使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技术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从侧面也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对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技术的鼓励和认可,相关企业亦可将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技术应用到平台治理中,以进一步降低平台的合规成本。


* 在未成年人自动化决策方面,《条例》明确禁止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的行为。我们理解此处体现了监管机构针对未成年人场景下使用自动化决策的审慎的监管态度。在此,我们建议如相关网络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在非商业场景下进行自动化决策的,应严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自动化决策的合规义务,并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工作。


* 在未成年人防沉迷方面,此前网络游戏领域一直是监管机构治理未成年人沉迷的重点领域,此次《条例》特别提出了除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外,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如设置消费限额、不得置并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在防沉迷体系建设方面,《条例》亦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合规审计义务,《条例》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每年对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及时报告网信等部门。该项审计情况报告义务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以及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均未提及,《条例》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者赋予了更高的合规义务,我们也期待监管机构能够对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规审计的审计重点以及报告流程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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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视角——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和教师资源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主要教育机构,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具有特殊的使命,是践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的重要参与者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强调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人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学生全面发展。《条例》在此基础上针对学校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条例》强调学校要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的上网,在教师资源的配置上,要配备专业指导教师,并加强对教师培训,以提高教师对未成年人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在课程资源方面,网络素养教育课程应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同时,《条例》还要求“家+校”需加强联动,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人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人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我们理解,《条例》仅对此仅做了框架和指导性的设定,还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就如何让学校承担学生在校的“第一责任人”,做出更为具体的落地措施。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如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不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其进行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可能受到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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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视角——为未成年人网络冲浪搭建健康的家庭氛围



家庭往往被视为个体成长之源。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以及公众整体智识水平的提高,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可。在家庭氛围不佳或家庭教育不充分的情况下,个体更容易寻求在虚拟网络世界中寻求满足,进而陷入网络沉迷,且更容易受到网络诈骗或低俗内容的诱惑。因此,引导未成年人正确理解网络世界并实践科学上网的行为,已经成为家庭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条例》要求监护人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并明确规定了监护人需履行的法定义务,为未成年人网络冲浪搭建了健康的家庭氛围。


然而,同样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未成年人的独立隐私权也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而家庭环境又有可能天然地成为侵犯此类独立隐私的温床。因此,我们也呼吁监护人将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作为提高自身网络素养的一部分,关注并尊重孩子的个人空间,共同致力于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这将有助于保护他们免受虚拟世界中的潜在风险,同时促进他们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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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条例》的发布在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隐私保护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学校、家庭,企业等每个社会角色都有责任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清朗、安全的网络环境。《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我们不仅期待有关保护框架的尽快落地,也建议相关责任主体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共同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温暖、健康、有益的网络环境,为他们的未来成长保驾护航。


蔡鹏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保护, 合规和反腐败

特色行业类别:通讯与技术, 健康与生命科学


肖莆羚令  律师


北京办公室  知识产权部


王梦迪


北京办公室  知识产权部


高维钊


北京办公室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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